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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154曹树飞与赵培军、徐二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树飞,赵培军,徐二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树飞,男,1962年8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赵培军,男,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徐二动,男,1990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曹树飞与赵培军、徐二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培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树飞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徐二动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赵培军、徐二动负担。因被执行人赵培军、徐二动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0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银行被执行人银行有小额存款,查询房产无房产信息,查询车辆无车辆信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