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刘国栋与被申请人杨秀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国栋,杨秀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3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国栋,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秀秀,女。再审申请人刘国栋因与被申请人杨秀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8民终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国栋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杨秀秀是在搀扶他人时受伤,并非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按城市标准计算被申请人的残疾赔偿金且让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错误,本案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受雇于申请人在酒店从事劳务活动,应认定双方之间系雇工与雇主的关系,现因被申请人在倒泔水过程中滑倒致伤,作为雇主的申请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并非在劳务过程中受伤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其户口系“非农业家庭户”,申请人主张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被申请人残疾赔偿金的请求不成立。原审法院根据被申请人受害时双方过错判决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刘国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国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剑斌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代理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恩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