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康、邵建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康,邵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康。被执行人邵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126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邵建华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千祥镇三联村三联街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转移、隐匿、损毁、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力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