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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刑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成龙诈骗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终37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成龙,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大学本科文化,个体经营者。2015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经上网追逃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泾渭园派出所抓获后临时羁押于高陵县看守所,同年11月19日被押解回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成龙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6)陕0623刑初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王成龙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国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成龙、被害人薛建军、谢志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成龙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进一步查清事实,以利于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刑初8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懿审 判 员  贾玉玉代理审判员  刘生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