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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5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志斌与高加城、余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斌,高加城,余薇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5876号原告:林志斌,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黎暾,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高加城,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余薇莉,女,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志斌与被告高加城、余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林志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林志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志斌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林志斌负担。审 判 长  吴兆安审 判 员  杨丽芬人民陪审员  齐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