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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2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国峰与雷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峰,雷富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2民初255号原告孙国峰,男,汉族,应县人。被告雷富明,男,成年,汉族,应县人。关于原告孙国峰诉被告雷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国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雷富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安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伊文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