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3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昆明云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何山、朱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474号原告昆明云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山、朱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云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山、朱雪梅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昆明云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山、朱雪梅的起诉;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24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云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陈思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