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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茂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972号被执行人:陈茂芳,女,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茂芳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