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执字第5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柳波申请张永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波,张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504-2号申请执行人柳波。被执行人张永祥。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民一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永祥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永祥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永祥房屋拆迁补偿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大伟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