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090号原告:张某,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高某,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申请为原告张某真实意思表示,张某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张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高亚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晓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