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曾中德与被告冷水江市中连乡民兴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中德,冷水江市中连乡民兴煤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29号原告曾中德,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被告冷水江市中连乡民兴煤矿,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中连乡民主村。法定代表人:刘命成,该矿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中德与被告冷水江市中连乡民兴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中德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中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中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双飞人民陪审员 刘伟秋人民陪审员 罗蕴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卫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诉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