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白城市正大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花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市正大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通榆县乌兰花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正大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通榆县乌兰花卫生院本院在白城市正大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通榆县乌兰花卫生院买卖合同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2015)民执字第5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万刚审 判 员 王伟华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