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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纪敬芳与靳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敬芳,靳向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742号原告:纪敬芳,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平县。被告:靳向东,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敬芳与被告靳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敬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由晨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