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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金凤武与承德县人民政府、赵礼其他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凤武,承德县人民政府,赵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1行初14号原告金凤武。被告承德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志奇,县长。第三人赵礼。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凤武诉被告承德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赵礼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凤武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凤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凤武负担。审 判 长  李 赋审 判 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李炳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辛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