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金凤武与承德县人民政府、赵礼其他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凤武,承德县人民政府,赵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1行初14号原告金凤武。被告承德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志奇,县长。第三人赵礼。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凤武诉被告承德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赵礼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凤武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凤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凤武负担。审 判 长 李 赋审 判 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李炳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辛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