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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永雄、周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永雄,周燕平,张文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891号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北京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7075620904。法定代表人:周仁聪,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庆,该社员工。被告:曾永雄,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周燕平,女,195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张文勇,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关于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永雄、周燕平、张文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4月17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缴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不按通知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锦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