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林长根与黄洁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根,黄洁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6民初48号原告:林长根,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告:黄洁,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住铜鼓县。原告林长根(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洁(以下简称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运费7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被告联系原告为其运沙,原告按被告要求运完沙后,经结算运费为2260元,被告当时付了1000元,剩余的运费说暂时没有钱过段时间再付,无奈原告只得要求被告打了张欠条。2016年初,原告找到被告要其支付拖欠的运费1260元,被告还是以各种理由搪塞,就是不想付钱,后多次催讨被告的妻子付了500元给我,还剩76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原告应被告的要求为其运沙,后经结算运费为2260元,被告当时付了1000元,余1260元的运费被告说过段时间再付。后在原告的再三催讨下被告于2015年8月10日出具了欠条一张给原告��欠条载明:“欠运费壹仟贰佰陆拾圆整(1260元)到2015年前付清。黄洁2015.8.10”。2016年初,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要其支付拖欠的运费1260元,被告便叫其妻子付了500元给原告,余760元,一直拖欠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运费760元未付,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原告与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合法、有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支付给原告林长根运费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4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袁州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德志审 判 员 刘 刚人民陪审员 戴维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