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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XX志与苏森林、林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志,苏森林,林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878号原告:XX志,男,汉族,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文斌、陈桂花,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苏森林,男,汉族,1978年4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林艳艳,女,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XX志与被告苏森林、林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XX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志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汉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彩霞速 录 员  吴翠云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