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曾辉、马国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辉,马国庆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财保11号申请人:曾辉,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马国庆,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菏泽市开发区。申请人曾辉与被申请人马国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曾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国庆名下的房产证号为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的房产一套予以轮候查封,对其名下的车牌号为RKF3**的别克君越车一辆予以查封,对其在菏泽富恒包装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1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马国庆名下的房产证号为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马国庆名下的车牌号为RKF3**的别克君越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三、冻结被申请人马国庆在菏泽富恒包装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四、查封曾辉名下的用来保全担保的房产证号为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查封、冻结期间,不准买卖、抵押、赠与、过户等其他处分上述财产的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燕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