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锁春玲与闫成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锁春玲,闫成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7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锁春玲,女,汉族,住宜阳县。被执行人:闫成元,男,汉族,住宜阳县。锁春玲与闫成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锁春玲于2016年10月20日依据宜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7民初23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期间,被执行人闫成元依法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闫成元纳入失信人名单,且申请执行人又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被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27执10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沈克敏人民陪审员 马霄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二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