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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孙志红、陈灿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红,陈灿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孙志红,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灿阳,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孙志红与被执行人陈灿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521执恢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