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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书合诉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合,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402行初21号原告李书合,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春华,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培,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兴中大道。法定代表人周庆立,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合诉被告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书合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书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书合负担。审 判 长  陈绪光代理审判员  李欣欣人民陪审员  王金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名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