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罪犯田永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永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294号罪犯田永海,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营口市人,现于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6日作出(2004)营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田永海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12月7日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5日作出(2007)辽刑执字第1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8月31日经本院以(2009)大审刑执字第20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6月20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4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24年2月4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田永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监狱记功奖励6次,监狱表扬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田永海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永海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永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自2007年3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