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6执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曾国珍、庄家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国珍,庄家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628号申请执行人:曾国珍,男,1964年11月20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庄家汉,男,1974年6月5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执行曾国珍与被执行人庄家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20000元,以及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本院遂于2017年3月1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庄家汉在浔中镇诗墩二期北侧C区4号楼第3、4单元2层204室[闽(2017)德化县不动产权第0001120号,建筑面积106.86平方米]的房产。经查证,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东辉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