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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守业与高金炉、焦常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守业,高金炉,焦常迪,盐山县宏伟运输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021号原告:赵守业,男,195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丁丁,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金炉,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焦常迪,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告:盐山县宏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庆云镇杜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320221128Y。法定代表人:陈洪星,经理。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东侧泰大国际家居广场6号楼南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746902983。主要负责人:翟志,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泰大国际广场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11732L。主要负责人:于立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强,该公司职员。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1号庞大双子座B座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MA07KATK84。主要负责人:王亚林,经理,。原告赵守业与被告高金炉、焦常迪、盐山县宏伟运输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赵守业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赵守业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守业撤诉。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赵守业负担。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玲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