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肇庆佳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向玉、雷智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佳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向玉,雷智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270号原告:肇庆佳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封开县江口镇封州二路山水雅苑小区大门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56924037826。法定代表人:李小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汝婵,广东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宾庆芳,女,该公司出纳。被告:郑向玉,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雷智清,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佳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向玉、雷智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佳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佳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佳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佳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海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英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