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1执恢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艳飞、王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艳飞,王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恢42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宇,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吴艳飞,男,1976年6月27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海强,男,1973年9月17日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艳飞、王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吴艳飞、王海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81执459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吴艳飞、王海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阚怀春审 判 员  王军民代理审判员  聂礼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