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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3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与解志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解志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3740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115号。法定代表人:陈宇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程程,男,满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解志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诉被告解志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詹力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立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