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柳青、黄柏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柳青,黄柏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811号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古鉴龙良路龙湖新城2号康格斯花园一期2座P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叶伟雄。被告:杨柳青,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黄柏喜,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审理上述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柳青、黄柏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6日以两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泽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