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6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加宝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宝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刑初8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加宝,男,1959年5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暂住德江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加宝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谭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加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张加宝在德江县青龙街道香树路人行道上占道贩卖蔬菜,德江县城市管理局职工田宏率队员驱离占道摊贩,张加宝见状挑着菜篮走入菜市巷道,途中有人买菜,张加宝就将蔬菜摆在通道上卖,造成巷道内交通堵塞。田宏上前制止,两人拉扯间将篮子里的西红柿洒落在地,张加宝即抽出扁担将田宏击倒在地,随后到德江县公安局青龙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加宝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德江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住院病历,德江县城市管理局文件、行政执法证,伤情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证人赵某、张某1证言,城管局职工孙某、苏某、邓某、晏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存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加宝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施以暴力,阻碍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加宝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加宝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加宝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申修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