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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晋明与李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晋明,李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晋明,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凤(上诉人李晋明的姐姐),山西轻工建设总公司职工,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媛媛,女,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委托代理人:杨仁东,男,太原市万柏林区神堂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梁月仙(被上诉人李媛媛的姨妈),女,住太原市。上诉人李晋明因与被上诉人李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本案案情与梁月仙诉李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基本相同,但同一法院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原因何在?同时,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李晋明系山西恒信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媛媛通过梁月仙将款交给李晋明,李晋明(李媛媛)与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山西恒信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李媛媛收取部分利息,山西恒信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已经立案。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晋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赵耀功审判员 成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宜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