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37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祖平与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祖平,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7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祖平,男,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代理人:孙海辉,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虞素辉。申请执行人刘祖平与被执行人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5)苏中民终字第0450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民初字第02330号民事判决书;二、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刘祖平2606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刘祖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70218元,由原告刘祖平负担37000元,被告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218元。被告负担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收取70218元,由原告刘祖平负担37000元,被告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218元。被告负担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也因原址无人,查找不着而退回。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24214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谚代理审判员 韦 超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乐晓川第3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