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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民终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月华与被上诉人段青松、王爱华民间借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月华,段青松,王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民终3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月华,女,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富澄,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青松,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华,女,195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段青松岳母。上诉人唐月华因与被上诉人段青松、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2民初103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月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富澄及被上诉人段青松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爱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月华上诉称:唐月华通过王爱华认识段青松,因为相信王爱华有偿还能力,故唐月华将钱借给唐青松,王爱华在借条上签字故其承担担保责任,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段青松与王爱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段青松答辩称:王爱华只是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爱华未答辩。唐月华起诉称:唐月华与段青松、王爱华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请求判决判令段青松、王爱华偿还唐月华借款10万元及利息9500元,共计109500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6年11月5日,顺延照计)。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12月28日,段青松向唐月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唐姨壹拾万元整(¥100000.00)是实。借款人:段青松。”王爱华在《借条》上签名。之后,唐月华于2013年1月5日支付借款100300元给段青松,多给的300元段青松退还唐月华,实际借款为10万元。段青松于每季度支付唐月华4500元利息,利息支付至2015年10月5日,共计31500元。之后段青松又于2016年8月14日支付了唐月华1万元。唐月华多次要求段青松等还本付息未果后,遂提起诉讼,酿成本案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关于王爱华是不是借款人的问题。唐月华认为王爱华系共同借款人。经查明,《借条》的内容系借到“唐姨”10万元,从该《借条》的文义上看,唐月华与王爱华系同年出生,称呼唐月华为“唐姨”不符合常理。且王爱华在《借条》上的签名并未在“借款人”处,唐月华的欠款系支付给段青松,而不是王爱华。因此,唐月华主张王爱华系借款人的证据不充分,对其要求王爱华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段青松于2016年8月14日偿还的1万元,唐月华认为系利息而不是本金,而段青松认为系抵充本金而不是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之规定,因段青松未提交该1万元系抵充本金的证据,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利息自2015年10月5日计算至2016年11月5日为19500元,扣减已支付的1万元,段青松尚欠利息9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一)段青松偿还唐月华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9500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1月5日,2016年11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唐月华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段青松经其岳母王爱华介绍向唐月华借款,并出具借条,唐月华将借款支付给段青松,段青松亦偿还了部分利息,双方的借款关系成立并生效,唐月华上诉主张王爱华在借条上签字系借款保证人,但王爱华的签名并非在借款人或保证人处,唐月华的举证不能证明王爱华系共同借款人或借款保证人,故原审据此未判决王爱华承担偿还责任并无不当,唐月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45元,由上诉人唐月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 霞审 判 员  汤松柏代理审判员  曾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雷丽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