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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缪苏徽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苏徽,陈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3民初879号原告:缪苏徽,女,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陈超,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缪苏徽与被告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苏徽,被告陈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缪苏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206300万元及利息137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不足,于2016年2月18日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并承诺利息比银行利息高,原告予以同意。2016年2月20日中午,原告在庐江县长江路中国银行庐江支行,取出10万元现金,在其家中交付给被告。2016年2月26日,原告又通过建设银行庐江支行,以转账的方式借给被告156300元,前后共计出借给被告256300元。2016年3月2日,被告补打一张内容为借款27万元的借条,并说这27万元是连本带息在一起的,今后按借条上的数额偿还。被告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共计还款5万元,并称今年春节前兑现还款,但至今未还。后来电话不接,信息不回,人不见面,一直拖延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陈超辩称,13700元不是利息,所有的钱是原告提出让被告运作,从一月份就借给我10万元,2月份我去原告家还了10万元,之后原告借给我156300.00元,借条写的是27万元,27万元是连本带息在一起的,之后2016.2月-2016.10月还款16200元每个月,还了10万元,2017年春节前口头答应还款,具体多少没讲。欠的钱肯定要还,但要看证据,现其记不住欠了多少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陈超是否归还10万元的问题,被告陈超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双方是否约定利息的问题,首先,原告提供的借条及银行交易凭证能够证明在2016年2月26日前共计向被告出借款项金额为256300元,而被告事后出具的借条内容为27万元,表明差额部分为利息;其次,被告在答辩时称27万元是连本带息在一起。因此,双方对该笔借款约定了利息,约定的利息为137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行为合法。原告将钱款出借给被告时,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返还,现被告在原告催要后,未能足额还借款本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缪苏徽借款206300元,并支付利息13700元。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案件申请费1670元,合计3970元,由被告陈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