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谌秋蓉申请执行叶联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秋蓉,叶联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谌秋蓉,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叶联述,男,194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三刑自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谌秋蓉与被执行人叶联述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被执行人叶联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叶联述所在村社的土地被征收,其应领取的补偿款38000元已经领取至其妻子王久芬在中国工商银行62122623080109XXXXX账户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第三人王久芬在中国工商银行62122623080109XXXXX账户存款14000元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