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23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占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23执145号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海县。法定代表人:渠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男,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马占林,男,回族,1963年4月5日出生,农民,住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占林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郑 福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庆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