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陇南泽彩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陇南泽彩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朱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555号原告陇南泽彩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被告朱某,男,汉族,1971年4月3日出生,农民,陇南市人。原告陇南泽彩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审理。现原告陇南泽彩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陇南泽彩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陇南泽彩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