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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贵州众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佳宁、张宏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众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佳宁,张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285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众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启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佳宁,男,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宏,女,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系王佳宁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众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佳宁、张宏合同一案中,依据(2016)黔0524民特86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王佳宁、张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众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息90580元,交纳案件执行费1258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佳宁、张宏自动履行偿还了申请执行人贵州众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后,余款申请执行人贵州众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佳宁、张宏达成了自行处理纠纷的和解,现申请执行人贵州众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时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524民特8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义林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梁金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