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1执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洪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洪发,王二金,王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999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岩市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佳龙,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年生,男,该联社红卫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艾洪发,男,196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王二金,女,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王林荣,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艾洪发、王二金、王林荣(2016)闽0821民初146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42366.33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睿智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靖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