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严良武、王承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良武,王承花,严中权,杨毓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良武,男,汉族,1977年8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承花,女,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中权,又名严忠权,男,汉族,1945年9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毓凤,女,汉族,1963年3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秋羊,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严良武、王承花因与被上诉人严中权、杨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0330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迪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严良武、王承花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良武、王承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严良武、王承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施正高审判员 李宗洪审判员 何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蓝可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