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春发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发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02刑初4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春发,男,1996年01月0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飞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春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春发持有2支射钉枪改装的枪支和1支气枪。2016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春发在宜宾市翠屏区牟坪镇红龙村其租住地使用气枪将邻居周某的狗打伤,由红龙村党支部书记黄某就赔偿主持调解,未达成一致,黄某便将被告人李春发的1支射钉枪改装的枪支和1支气枪扣下,李春发报警。民警赶到后,从黄某处扣押了其扣下的被告人李春发的射钉枪改装的枪支1支和气枪1支,另从被告人李春发处扣押了射钉枪改装的枪支1支。经鉴定,所扣押气枪及其中1支射钉枪改装的枪支不能正常击发,另1支射钉枪改装的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认为被告人李春发的行为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春发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春发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为打鸟等所用,被告人李春发从2015年下半年起将2支用射钉枪改装的疑似枪支和1支疑似气枪存放于宜宾市翠屏区牟坪镇红龙村租住处。2016年6月26日,李春发在红龙村用疑似气枪将被害人周某的狗打伤,经黄某就赔偿问题主持调解。因未达成调解,黄某将李春发的1支用射钉枪改装的疑似枪支和疑似气枪1支暂留下。同日,李春发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要投案。次日,公安机关从黄某处扣押了其暂留李春发的射钉枪改装疑似枪支1支、疑似气枪1支及钢珠2940颗,还从李春发处扣押了用射钉枪改装的疑似枪支1支及射钉弹81发。经鉴定,公安机关送检的1支用射钉枪改装的以火药为动力的疑似枪支属于枪支;其余2疑似枪支不能正常击发。归案后,李春发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归案情况等。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6年6月27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牟坪派出所从黄某处提取扣押改装气枪1支,改装射钉枪火药枪1支,钢珠2940颗;从李春发处提取扣押,改装射钉枪火药枪1支,射钉弹81发(未随案移送至法院)。3.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川)公(宜)鉴(痕)字(2016)070号枪支检验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送检的1支用射钉枪改装的以火药为动力的疑似枪支属于枪支;其余2疑似枪支不能正常击发。4.周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26日,她的老公陈某告诉她,李春发及徒弟用枪把她家的够打伤了。后来队长还来协调了赔偿事宜,后来也没有谈好李春发就报警了。她看见李春发使用过一支长约左右一米的自制钢珠枪。5.黄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26日21时许,陈某打电话来说,李春发用枪把陈某家的狗打了,叫他协调处理。他去协调后,双方没有谈弄。之后,他就把李春发的两把枪暂时保管了,后来他把两把枪都交给派出所了。6.证人肖承乾证言,证实2015年,他知道李春发有枪支,但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制造的,李春发用枪是拿来打瓶子等耍。7.被告人李春发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8.户籍资料,证实李春发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发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春发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春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的犯罪工具枪支1支,疑似枪支2支、钢珠2940颗及射钉弹81发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小彬代理审判员 万 刚人民陪审员 张胤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月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