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刑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刑终68号原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男,1985年2月1日出生于淮安市淮阴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2016年9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7)苏08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孙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7)苏0803刑初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俊审 判 员 胡丽芳代理审判员 于晓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瑞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