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1执4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五一与陈怀伍、时万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五一,陈怀伍,时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146号申请执行人:王五一,男,1978年5月1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陈怀伍,男,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时万红,女,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新沂市。王五一与陈怀伍、时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无银行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陈怀伍所有车牌号为苏C×××××号小型轿车已被本案查封但未实际扣押;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陈怀伍、时万红的房产已被(2012)新双民字第51号、(2014)新双民字第00041号、(2015)新执字第01760号案件先后查封,无剩余价值。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207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怀伍所有车牌号为苏C×××××号小型轿车已被本案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陈怀伍、时万红的房产已被(2012)新双民字第51号、(2014)新双民字第00041号、(2015)新执字第01760号案件先后查封,无剩余价值。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先胜代理审判员  史玉玉代理审判员  赵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浚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