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金安、罗怀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胡金安,罗怀江,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胡金安,罗怀江,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胡金安,罗怀江,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胡金安,罗怀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1385号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中南汽车世界A区07号。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金安,男,汉族,1966年6月27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罗怀江,女,汉族,1967年11月14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金安、罗怀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6年4月25日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0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652.5元,由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沈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