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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孙现亮行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现亮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787号罪犯孙现亮,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鼓刑初字第7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现亮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315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孙现亮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现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起至2016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现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孙现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孙现亮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现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林星星书 记 员 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