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执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海霞、张庆院、何海林、何海峰、陈忠凡、何海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何海霞,张庆院,何海林,何海峰,陈忠凡,何海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永庆社区警校综合楼东数第3户门市。法定代表人孙丽琴,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何海霞,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张庆院,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何海林,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何海峰,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陈忠凡,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何海雷,男,1980年4月5日出生,住铁力市。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海霞、张庆院、何海林、何海峰、陈忠凡、何海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明确表明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汝双审 判 员 薛万志代理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