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吴子亮等人与李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子亮,金天亮,张月贵,张转,李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787号原告:吴子亮,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原告:金天亮,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原告:张月贵,女,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原告:张转女,女,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李文,男,43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原告吴子亮等四人与被告李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子亮等四人诉称:2014年9月16日,四原告给被告进行危房施工改造,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条,共欠四原告款27255元,约定2015年4月21日前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无法向被告送达,所提供电话亦无法联系,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子亮、金天亮、张月贵、张转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1元,减半收取241元,实际收取241元,退还原告吴子亮、金天亮、张月贵、张转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建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