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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黄贵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贵平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1刑初14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贵平,男,1977年6月8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金堂县。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金堂县看守所。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贵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4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永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贵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日15时许,金堂县公安局民警在金堂县三星镇双龙桥村18组挡获持火药枪打鸟的被告人黄贵平,被告人黄贵平所持枪支系一支长122.5cm的非制式枪支,同时公安民警当场查获铁砂子、黑火药若干。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之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贵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黄贵平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贵平的供述及指认照片;金堂县公安局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扣枪支照片及枪支鉴定书;被告人黄贵平常住人口登记表;公安机关关于本案案件来源及挡获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贵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贵平归案后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贵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二、对涉案枪支、铁砂子、黑火药若干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艾筱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雯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