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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曾敏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敏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曾敏某,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都安律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79月11月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敏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燕飞审 判 员  易 灿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莫金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