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曾敏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敏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曾敏某,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都安律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79月11月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敏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燕飞审 判 员 易 灿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莫金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