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38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刘世强与欧小凤欧小兰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强,欧小凤,欧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38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世强,男,1980年1月9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欧小凤,女,1980年8月14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欧小兰,女,1982年1月22日,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刘世强与被执行人欧小凤、欧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60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0执38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成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