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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徐彦甫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彦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764号原告徐彦甫,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卢志强、翟春,河南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文峰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利军,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江玲,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彦甫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豫E×××××车辆向被告投保的主体为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理赔时应以公司名义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彦甫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雪 搜索“”